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74號
- 原告
- 易牙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斯律師
- 被告
- 盧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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