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 原告
- 慧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恬宜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光誠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3,020 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