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號
- 原 告
- 銓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翰
- 被 告
- 三禾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雨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