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高振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信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