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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原告
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訴訟代理人
李振有
被告
林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第10條第2項約定:「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之履行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法院」,有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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