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原 告 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訴訟代理人 李振有 被 告 林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第10條第2項約定:「甲乙雙方同意 本合約之履行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法院」,有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