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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703號
原   告
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7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訂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44條、第96條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日      │(新台幣)│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10.1│103.10.1│103.10.1│625000  │WT0000000 │
│    │行樹林分行    │0       │3       │4       │元      │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09.1│103.09.1│103.09.1│625000  │WT0000000 │
│    │行樹林分行    │0       │0       │1       │元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08.1│103.08.1│103.08.1│625000  │WT0000000 │
│    │行樹林分行    │0       │1       │2       │元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07.1│103.07.1│103.07.1│625000  │WT0000000 │
│    │行樹林分行    │0       │0       │1       │元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06.1│103.06.1│103.06.1│625000  │WT0000000 │
│    │行樹林分行    │0       │0       │1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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