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 原告
- 陳嘉男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嘉均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淑樺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一、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國文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國文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死亡,經被告於104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聲明由原告三人即被繼承人陳國文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依法原告三人已承受訴訟而為本案之原告,合先敘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