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洪任遠
- 原告羅秀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原 告 羅秀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繳裁 判費1萬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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