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 原告
- 羅秀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