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 原告
- 羅秀蘭
- 被告
- 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麗卿
- 被告
- 周憲忠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1,3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8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 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業已於104年5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