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達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