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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彩亦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通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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