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81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周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9,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