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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原告
邱瑤雪
訴訟代理人
顧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樺等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李長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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