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字第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蔡榮福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告
金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芬
被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金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萬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朱龍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萬洋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蘇萬洋,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