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鄭宇君
- 上訴人楊世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上 訴 人 楊世賓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及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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