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雪貞
相 對 人
周士文(即歐巴馬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號),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板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板勞小字第1 號判決原告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單位:元/新臺幣) │├──────┬──────┬─────────────┤│項 目│ 金 額│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上開第一審訴訟救助暫免繳之││ │ │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 │ │擔。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