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金駿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文山
- 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相對人
- 陳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聲請人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時,相對人之住所地設在雲林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該相對人住所地所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