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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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