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林錦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