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 原告
- 葉蔚恒
- 被告
- 雄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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