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 原告
- 陳真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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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彥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