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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陳真真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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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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