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91號
- 聲請人
- 曾柏盛
- 相對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對於債權金額有爭執,依法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