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79號
- 聲請人
- 省錢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帆
- 相對人
- 蔡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嘉義縣天腳鄉○○村○○○000號,有其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