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