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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28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上訴人
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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