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豪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隆
被告
卓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信聲
被告
黃郁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郁琳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4日14時2分許於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時,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所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慶隆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該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72813元(其中鈑金4200元;烤漆16340元、工資12500元;零件39773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黃郁琳駕車不慎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卓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卓旺公司)係被告黃郁琳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應與被告黃郁琳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28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黃郁琳對因過失致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損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被告去外面的修車廠估修,約5萬多元云云。被告卓旺公司對被告黃郁琳為其員工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被告卓旺公司願意幫員工分攤一半云云。

二、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卓旺公司因受僱人即被告黃郁琳過失致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查系爭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98年4月15日發照,修復費用共計72813元(其中鈑金4200元;烤漆16340元、工資12500元;零件39773元),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件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98年4月15日領照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5年2月24日止,已使用6年10月,其零件累積折舊額已超出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故本件折舊額應以成本原額十分之九即35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為新零件之十分之一即3977元。至其餘鈑金4200元;烤漆16340元、工資12500元則均得請求。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在37017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70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