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
- 原告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崑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浩綱
- 被告
- 迪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委託原告進行高壓混凝土地磚、鋼筋之抗壓程度判定,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檢驗費用新臺幣(下同)9,713元,兩造並立有申請書,詎原告業已完成檢驗並交付送樣測試檢驗報告予被告,被告卻拖欠未給付上開費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帳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71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