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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所核發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一五七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還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捌元範圍內,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五年六月五日止,另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止依原告債權比例百分之四十五點四,按月將債務人劉治遠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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