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周佳琳、賴兆鋒
-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勇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吳世璋 被 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債務人劉治遠」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潘昆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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