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賴明義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璋
- 被告
-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債務人劉治遠」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潘昆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