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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債務人劉治遠」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潘昆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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