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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志峯

上訴人
廖啟伸
被上訴人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 記 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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