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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解惟本

原   告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喜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5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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