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1號
- 原 告
-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彥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喜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5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