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1號
- 原 告
-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彥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勳
- 被 告
- 台灣愛喜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