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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4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37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告
黃柏文
被告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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