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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4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鍾雅芳
被告
烜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傑

      王朝忠

      黃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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