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 原告
- 盈隆彩鏡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釗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惠
- 被告
-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