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張建海

  • 原告
    林媺嫣
  • 被告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聲 請 人 林媺嫣 相 對 人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