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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藍晏璋、杜正忠

  • 當事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舞動陽光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原   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被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被   告 舞動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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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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