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 原告
-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科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賦
- 訴訟代理人
- 楊展銓
- 被告
-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振民
- 訴訟代理人
- 施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起至105 年3 月止,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櫃共三批,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1萬1,600 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被告收受,迄今未給付前開金額,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貨品,其既已受領全部買賣標的物,則被告自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現被告積欠貨款遲不給付,原告於催索無效後,自得訴請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1萬1,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一)緣原告與被告長期合作國家軍品之採購案件已經歷時十餘年,合作之模式多為由被告提供樣機或零組件( 由被告加工後) 作為被告投標之用,於被告得標後,被告則向原告採購相關物品,本次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貨款,亦為兩造所合作之項目之一,亦即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下簡稱中科院) EC( 指管) 操控台等10項標案,原告於向被告採購時均有明列採購相關資訊( 如交貨日期等及請款條件等),被告則應依採購單之規定依約履行,於之前兩造均能依約履行合作愉快,而本件被告亦係依前開模式,由被告向中科院投標並於得標後再向原告購買物品即如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準備書狀之附件一、二、三所載之EC29U 基櫃骨架-KA D-000000-00-U 等物品,是就原告書狀所載之商品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交貨日期及貨款金額(含稅)暨總金額為41萬1,600 元均不爭執,惟因原告本次及之前有遲延交貨情事並導致被告受有損害,被告主張就該延遲損害與原告請求之貨款為抵銷。
(二)原告於本件第三筆交易遲延出貨導致被告受有遲延損害41萬4,924 元,被告就該損害主張與原告請求之貨額金額為抵銷。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三筆貨款,於第一筆交易被告採購之出貨日期為2016/1/12 ,被告則於遲延1 日交貨外(參原告附件一之採購單及出貨單),於第三筆交易原告通知被告應於2016//3/18前交貨,原告則於2016/3/22 交貨,遲延4 天(參原告附件三之採購單及出貨單),就本次交易,因原告之遲延交貨,導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之標案(履約期為105 年3 月23日)而遭逾期罰款41萬4,924 元,則被告就因原告遲延所造成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款為抵銷。
(三)原告另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四階段第一批5 台)遲延出貨,且貨物有瑕疵導致被告受有23萬5,207 元之損害,被告亦為抵銷之抗辯。
1、查被告就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於104 年1 月8 日向原告採購機櫃等商品(共18台,分批交貨第一批貨5 台,被證2 原告補提之報價單),依採購單原告應於104/2 /2交貨(被告事後補訂購單予原告),被告則於原告交貨後再次加工即得依約給付中科院,惟被告遲至104/4/14始交貨,且貨物規格不符,被告又因此修改,導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前開標案(履約期為104 年3 月31日)而遭逾期罰款23萬5,207 元。雖原告當時向被告辯稱係因其協力廠商失火導致交貨遲延,惟原告既已於該失火係於104 年1 月19日即失火,原告卻遲至同年3 月18日始以EMAIL 通知被告,導致被告無法為任何補救措施,則其遲延責任顯屬明確,自不待言,則被告自得就該貨物瑕疵及遲延損害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款為抵銷。
2、另應予補充說明者,因原告與被告合作時間長達10餘年,故關於物品採購等事項多以口頭聯絡,之後再以補單方式就雙方口頭約定事項再加以明確表示(亦即補單),故偶有發單時間與出貨時間相同情形,亦即如本次採購時間與預計到貨時間於採購單上皆為2 月2 日之情事(實際採購日期則為1/8 ),但原告之交貨遲延說明書載明其於1/14已經將被告之採購商品製造完成,可徵被告確於採購單發交原告之前已經為採購之意思表示,附此敘明。
(四)原告另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五階段第二批13台)遲延出貨導致被告受有44萬8,305元之損害,被告亦為抵銷之抗辯。查被告前開採購單號00000000000號向原告所採購之剩餘機櫃13台商品,依約被告應於104 年6 月底交貨,惟原告先就其中9 台遲至104/12/9交貨,剩餘4 台則104/12/24始交貨,導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前開標案(履約期為104 年7 月29日)而遭逾期罰款448305元。則被告就因原告遲延給付所造成之損害,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款為抵銷。
(五)綜上,被告因原告遲延出貨所致之損害總額1,098,436元(計算式:414,924+235,207+448,305=1,098,436),與原告請求之貨款41萬1,600元為抵銷仍有餘額。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依前開判例意旨,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原告就被告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櫃三批,原告業已給付被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送貨單、統一發票、送貨清單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雖抗辯原告給付遲延,並稱:兩造合作時間長達10餘年,關於物品採購等事項多以口頭聯絡,之後再以補單方式就雙方口頭約定事項再加以明確表示等語,惟觀系爭採購單均係被告傳真與原告,上開交貨日期係被告自行填寫,且系爭採購單上均蓋有:「請簽回/(傳)以確認訂單」等語,均未見被告提出原告於其上簽名確認之採購單,是難認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交貨日期已達成合意而有確定期限,是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就原告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四階段第一批5 台、第五階段第二批13台)遲延出貨,且貨物有瑕疵導致被告受有損害,主張抵銷:被告主張採購單號00000000000 該次採購之給付時間為104 年2 月2 日,而原告就第一批5 台應於104 年2 月2 日給付、第二批13台應於104 年6 月底交貨,惟均遲延給付,依被告所提之被證5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姜振民之EMAIL 信件內容記載:「第一批5 套合約交期3/31,但在3/24王經理email 通知因協力廠商失火(一陽)無法交貨,4 月交貨時又告知因滑軌供應問題變更廠牌而孔位不同…第二批13套合約交期7/31」等語明確,有上開電子郵信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採購單上之預計進貨日並非兩造約定之給付期限,關於系爭買賣契約之給付期限究竟為何,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被告雖主張原告貨物有瑕疵,惟上開貨品因履行中科院標案而無法提出進行鑑定,被告雖提出被證5 證明上開貨品有瑕疵,但縱認被證5 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陳登科之email 為真,該封信件僅記載:「貴我雙方公司作業或許不同,應於下訂單時載明並共同遵守以維雙方信譽,另訂單00000000000 與訂單不符,容我了解後,請王經理向您說明處理方式」等情,原告法定代理人僅稱將回去了解該筆訂單,尚難憑此遽認該筆貨物有何瑕疵,被告持此為辯,尚難憑採。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尚未清償,業如上述,原告自得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萬1,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6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交易內容 │交貨日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1 │EC29U機櫃 │105年1月│105年2月│AU486775│142,800 │ │ │骨架 │13日 │17日 │71 │元 │ │ │KAD-296056│ │ │ │ │ │ │-29-U │ │ │ │ │ ├──┼─────┼────┼────┼────┼────┤ │2 │車廂機櫃 │105年2月│105年2月│AU486775│75,600元│ │ │KAD-39750 │19日 │19日 │76 │ │ │ │-19 ├────┼────┼────┼────┤ │ │ │105年2月│105年2月│AU486775│75,600元│ │ │ │25日 │25日 │85 │ │ ├──┼─────┼────┼────┼────┼────┤ │3 │EC29U機櫃 │105年3月│105年3月│BM487991│117,600 │ │ │骨架 │22日 │22日 │80 │元 │ │ │KAD-296056│ │ │ │ │ │ │-29-U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