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36號
- 原告
- ISMAIL KORKUT EKES
- 訴訟代理人
- 胡秋萍
- 被告
- 廣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津
許崇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ISMAL KORKUT EKES」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ISMAIL KORKUT EKES」。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