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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顏妃琇

  • 原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法人
  • 被告
    李如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原   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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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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