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
- 原告
- 川京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順隆
- 被告
-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