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 原告
- 翁淑慧
- 被告
- 食上烤堂有限公司
- 被告
- 食尚烤堂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