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 原告
- 楊男建築師事務所即楊男
- 被告
- 裴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愛丽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寒菁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而涉訟,被告裴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愛丽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李寒菁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而債務履行地在新北市深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