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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林信龍

  • 原告
    呂駿宏
  • 被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59號原   告 呂駿宏 被   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信龍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林信龍,此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5年10月25日新北中工字第1052088953號函附 被告管理組織報備暨上開會議紀錄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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