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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王燕麗

  • 原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5號原   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被   告 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陸 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 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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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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