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89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鄭舜平
- 被告
- 淩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採購契約第十八條第四項約定,兩造約定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