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世青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