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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斯摩傑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福
被告
莊翼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6條附卷可稽,又原告之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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