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被告
- 斯摩傑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正福
- 被告
- 莊翼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6條附卷可稽,又原告之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