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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顏妃琇

  • 當事人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苡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44號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被   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甄 被   告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正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甯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房屋租賃契約第10條,合意約定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1件在卷可稽,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當事人間合意所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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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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