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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褚定祐

  • 原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54號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被   告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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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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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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